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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7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慈溪汇通管业有限公司与张龙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慈溪汇通管业有限公司,张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7240号申请执行人:慈溪汇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朱建强,该××经理。被执行人:张龙飞。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7240号慈溪汇通管业有限公司诉张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龙飞应支付慈溪汇通管业有限公司1631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782.00元、执行费22348.00元。现本院正在另案依法处理被执行人张龙飞所有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72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待本院依法处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完毕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