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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德典与陈雪花、孙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典,陈雪花,孙永光,孙笠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79号原告孙德典,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陈雪花,女,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孙永光,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陈雪花之夫。委托代理人孙笠翔,男,199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02821992********。系被告孙永光之子。被告孙笠翔,男,199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陈雪花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典与被告陈雪花、孙永光、孙笠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星人民陪审员  董淑欣人民陪审员  牟翠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