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德典与陈雪花、孙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典,陈雪花,孙永光,孙笠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79号原告孙德典,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陈雪花,女,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孙永光,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陈雪花之夫。委托代理人孙笠翔,男,199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02821992********。系被告孙永光之子。被告孙笠翔,男,199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陈雪花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典与被告陈雪花、孙永光、孙笠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星人民陪审员 董淑欣人民陪审员 牟翠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