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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8601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杭州百年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白洪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四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百年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洪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四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19号原告杭州百年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湘东村。法定代表人:徐关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艳红,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冬,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洪华,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四营业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法定代表人:段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百年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洪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四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百年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百年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百年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沙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瑞?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