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工民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阚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839号原告阚某。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阚某承担。审判员 周 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莉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