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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38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893-1号原告罗某某,男。被告张某甲,男。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张某甲在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5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某甲的公积金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运霞代理审判员  赵 恒人民陪审员  张振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宪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