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林宝录与戴圣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宝录,戴圣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财保14号申请人林宝录。被申请人戴圣双。申请人林宝录与被申请人戴圣双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戴圣双购买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南路1101号x室、xx室房产(预告登记证号:浦2004141330xx、浦200414133xxx)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上述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戴圣双购买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南路1101号x室、xx室房产(预告登记证号:浦200414133xx、浦200414133xxx),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过户、设定抵押等手续(期限为三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江文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方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