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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邱福广与牟建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福广,牟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5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邱福广。被执行人牟建。邱福广与牟建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牟建的银行存款70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启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