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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淑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淑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132号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圭山路西矿大高知公寓综合楼104。法定代表人张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卜祥敏,该公司员工。被告黄淑平,出生日期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淑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小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厉婉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