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泰塑料厂与中山市小榄镇俊鑫旺五金制品厂、苏伦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古泰塑料厂,中山市小榄镇俊鑫旺五金制品厂,苏伦俊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730号原告:中山市古泰塑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苏苑清,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炎燎、李文,均系广东全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俊鑫旺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苏伦俊,该厂投资人。被告:苏伦俊,男,是××××制品厂的投资人,公民身份号码×××2150。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古泰塑料厂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俊鑫旺五金制品厂、苏伦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泰塑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中山市古泰塑料厂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审判员 梁 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秋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