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宋海军与章建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军,章建春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66号原告:宋海军。被告:章建春。原告宋海军诉被告章建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海军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海军撤诉处理。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