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立民与苏日敖都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民,苏日敖都,十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1827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民、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苏日敖都,男,35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七十八,男,30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翁民督字第88号支付令,对此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日敖都、七十八在翁牛特旗玉田皋农村信用合作社yyyyy、xxxxx一卡通账户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苏日敖都、七十八在翁牛特旗玉田皋农村信用合作社yyyyy、xxxxx一卡通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月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