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初良与北京世纪金湖国际科贸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初良,北京世纪金湖国际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615号申请执行人王初良,男。被执行人北京世纪金湖国际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2号楼2单元19层2228号。申请执行人王初良与被执行人北京世纪金湖国际科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9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世纪金湖国际科贸有限公司协助王初良将车牌号为×××的东风牌汽车(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王初良的名下。审判员 吴艳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