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藏0322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嘎松贡布诉蒋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嘎松贡布,蒋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322民初13号原告嘎松贡布,男,47岁,1969年5月20日生,藏族,群众,西藏江达县人,现住江达县。被告蒋光华,男,49岁,1967年12月23日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2016年1月9日,本院收到原告嘎松贡布的起诉状,称被告蒋光华于2015年5月8日向原告嘎松贡布借款130000元未归还。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嘎松贡布诉被告蒋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蒋光华涉嫌诈骗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嘎松贡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上诉于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贡嘎拉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  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