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厦门象屿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象屿担保有限公司,荆州市永XX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永康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陈小林,陈旭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执3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象屿担保有限公司,(保税区)象兴四路21号银盛大厦9层B1室。法定代表人张水利。被执行人荆州市永XX物科技有限公司,(沙市农场转盘以东)。法定代表人陈小林,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永康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林,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小林,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旭霞,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厦民初字第243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荆州市永XX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永康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陈小林、陈旭霞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永XX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永康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陈小林、陈旭霞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107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枝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