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三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梁志伟与司院红、陈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伟,司院红,陈新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404号原告梁志伟,男,汉族,1980年9月29日出生。被告司院红,男,汉族,1975年6月28日出生。被告陈新霞,女,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伟诉被告司院红、陈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志伟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志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志伟撤回对司院红、陈新霞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520元,减半收取为3260元,由原告梁志伟承担。审判长 张党生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馨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