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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三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梁志伟与司院红、陈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伟,司院红,陈新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404号原告梁志伟,男,汉族,1980年9月29日出生。被告司院红,男,汉族,1975年6月28日出生。被告陈新霞,女,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伟诉被告司院红、陈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志伟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志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志伟撤回对司院红、陈新霞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520元,减半收取为3260元,由原告梁志伟承担。审判长  张党生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馨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