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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兰新与林俊、武平县尚好家房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新,林俊,武平县尚好家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87号原告兰新,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武平县。被告林俊,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武平县。被告武平县尚好家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七坊路林化新村。法定代表人林俊,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新与被告林俊、武平县尚好家房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兰新负担。审判员  刘锦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卫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