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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3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陈文晋与刘艳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晋,刘艳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364-1号原告陈文晋,男,194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冯金凤,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原,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艳波,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晋与被告刘艳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晋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文晋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文晋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刘艳波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陈文晋负担。审 判 长  邵照学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