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8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于光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光福,田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8执保1号申请人于光福,种植户。被申请人田文斌,种植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于光福与被申请人田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光福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田文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虎林市青山支行账号6268的的存款40000元;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于光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田文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虎林市青山支行账号6268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效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君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