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爱芬与王文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芬,王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2568号申请执行人王爱芬。被执行人王文平。申请执行人王爱芬与被执行人王文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舟定商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爱芬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文平名下无财产,且长期外出具体居住地址不明,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256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增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