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东宝与惠学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宝,惠学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806号原告张东宝,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惠学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张东宝惠学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宝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宝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张东宝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