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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东宝与惠学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宝,惠学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806号原告张东宝,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惠学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张东宝惠学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宝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宝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张东宝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