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易松福与易江龙、柯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松福,易江龙,柯瑞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183号原告易松福,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易江龙,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柯瑞琴,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松福与被告易江龙、柯瑞琴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易松福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松福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松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易松福负担。审 判 长 王铁军代理审判员 陈义都人民陪审员 陈新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秋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