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右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白凤云与白凤明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凤云,白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白凤云,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被执行人白凤明,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关于白凤云与白凤明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白凤明逾期未履行裁判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凤明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赵大勇审判员 吴秀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凤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