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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景兴旺,王廷兰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德芳,王廷兰,熊健,景兴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144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德芳,女,1957年4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24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秦娜、周艳,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廷兰,女,1965年5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24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熊健,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24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辩护人XX,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徐卫民,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景兴旺,男,1987年3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垫江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10被捉获,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5)1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德芳、王廷兰、熊健、景兴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于同年11月30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同年12月7日、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颖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德芳、王廷兰、熊健、景兴旺及被告人曾德芳的辩护人秦娜、周艳,被告人熊健的辩护人XX、徐卫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曾德芳、王廷兰、景兴旺伙同黄某某(取保候审)、林某某、何某某、廖某某等人(均在逃)共同入股,在重庆市渝中区半岛利园某某房间,通过上家“小李”与境外赌博集团联系,聚集赌客进行网上百家乐赌博。曾德芳、王廷兰、景兴旺等人从赌客每次赢钱中按5%抽头,境外庄家按赌客输钱中返还1.8%给被告人。自开设赌场以来,被告人曾德芳、王廷兰、景兴旺等人共获利30余万元。2015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曾德芳、熊健、王廷兰伙同肖某、李某某(均在逃),在本市渝中区半岛利园某某房间内,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开设赌场,共获利30余万元。2015年6月24日,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在本市渝中区半岛利园某某房间,将被告人曾德芳、熊健、王廷兰捉获归案。同年7月l0日被告人景兴旺在本市渝中区较场口被公安人员捉获归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举示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德芳、王廷兰、熊健、景兴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始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曾德芳、王廷兰、景兴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熊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其获利金额只有2万多元,总获利没有三十万元。被告人曾德芳的辩护人认为,曾德芳只是利用从后庄“小李”处获取的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招引他人在该账号内投注,没有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其行为属聚众赌博;其招赌人员相对固定、规模较小,其犯罪情节不属于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曾德芳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熊健的辩护人认为熊健系初犯、偶犯,参与的时间较短、涉案金额不大、获得的分成较少;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不负责账户和资金的管理,系从犯;其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德芳、王廷兰于2014年1月伙同林某某(在逃)等人共同入股,在本市渝中区枇杷山后街21号宏华半岛利园某某房间,利用上家“小李”提供的境外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开设赌场,招揽报线员,组织赌客进行网上百家乐赌博,接受赌客下注、收取赌资,并从赌客处按每次赢钱的5%抽头,通过“小李”从境外庄家处按赌客输钱的1.8%获得提成。同年5月左右,被告人景兴旺经介绍参与做赌场报线员,负责将赌客下注情况上报上家,在现场按赌博结果分配保管赌资,并于同年8月参股成为赌场股东。后何某某、廖某某(均在逃)、黄某某(已判决)入股赌场。曾德芳负责按核算后赌客的盈亏结果,定期与上家“小李”进行赌资结算,其他人参与赌场的经营并与曾德芳按照入股比例分赃。其中曾德芳、王廷兰、景兴旺先后各入股一万元占一股并分赃至2015年2月,其他人分别占一股或半股。自2014年5月到2015年2月,被告人曾德芳与上家“小李”进行赌资结算的三个银行账户收到“小李”转入赌资共计2872980元。2015年3月,被告人曾德芳、熊健伙同肖某、何某某(均在逃)在本市渝中区半岛利园某某房间内,各入股一万元,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开设赌场并按股分赃,同年5月肖某退出后,被告人王廷兰入股一万元到赌场,在案发前一星期,李某某(另案处理)入股五千元到赌场。直至2015年6月24日晚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被告人曾德芳与上家“小李”进行赌资结算的三个银行账户收到“小李”转入赌资共计655550元。2015年6月24日,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在本市渝中区半岛利园某某房间,将被告人曾德芳、熊健、王廷兰捉获归案。同年7月l0日被告人景兴旺在本市渝中区较场口被公安人员捉获归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于2015年6月24日20时许,在本市渝中区枇杷山后街21号某某房间,将被告人曾德芳、王廷兰、熊健以及报线员刘某、王某某以及参赌人员共计十余人捉获,并搜到赌资3万余元。同年7月l0日17时许,被告人景兴旺在本市渝中区铂蓝地楼下被公安人员捉获归案。2、书证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曾德芳持有的现金28600元、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予以扣押。3、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单、被告人曾德芳的供述,证实经曾德芳指认,其用于与上家“小李”进行赌资结算的三张银行卡中,建设银行卡是另一张卡在2014年8月25日的时候,因卡没磁了,银行给曾德芳换的一张卡,户头没有变,就是卡号变了。该账户自2014年5月-2015年2月接受“小李”转入资金共计1583100元,自2015年3月-2015年6月接受“小李”转入资金共计376550元,合计1959650元;工商银行卡自2014年5月-2015年2月接受“小李”转入资金共计524960元,自2015年3月-2015年6月接受“小李”转入资金共计75000元,合计599960元;农业银行卡自2014年10月-2015年2月接受“小李”转入资金共计764920元,自2015年3月-2015年6月接受“小李”转入资金共计204000元,合计968920元;即曾德芳通过上述银行卡接受上家“小李”转入资金总计3528530元,其中2014年5月-2015年2月共计2872980元,2015年3月-2015年6月共计655550元。4、书证账本记录复印件,证实了被告人曾德芳、王廷兰、景兴旺及黄某某、廖某某、何某某等人于2015年1月到6月开设赌场的部分赌资及获利分赃记录情况。5、书证房屋租赁合同,证实本市渝中区枇杷山后街21号某某房间由被告人熊健于2015年3月28日承租。6、被告人曾德芳的供述,证实2014年1月,曾德芳和王廷兰、林某某等人一起在渝中区半岛利园开了家百家乐赌场,当时打的是闲庄,做了一个月后赌场欠账多了,做不走了。林某某就提议再找几个人加进来做赔付,他们都同意了。后来有一天黄某某、廖某某、杨姐、何某某在赌场赌博。就给他们说了这个事,当时八个人都在。林某某让他们每人出一万元入股,但每人只算半股,他们都同意了。于是八个人就在一起做百家乐。当时大股东每人每个星期能分得水钱几千到一万元左右,小股东比大股东少一半。但黄某某他们四个只做了三个星期,林某某就不让他们做了。一直开到2015年2月初因几个股东意见不合就散伙了。期间,曾德芳大概分得水钱几万元,具体金额记不清楚了。2015年3月初,曾德芳和肖某、何某某、熊健四人一起商量,在渝中区中山二路开家网上百家乐赌场,每人投资一万元,各占一股。后来在4月又将赌场搬到了渝中区半岛利园,房子是熊健租的。到5月份左右,肖某就退出了,王廷兰又拿出一万元入股到赌场,在案发前的上个星期,李某某投了五千元参股进入赌场。他占了0.5股,分钱时按4.5个人来分钱。赌场一直开到2015年6月24日晚上被警察抓获。刚开始是肖某记账、收钱、分钱,曾德芳负责与上家联系,何某某负责煮饭、买东西。其他人没有具体分工。肖某走后就由曾德芳来负责记账、收钱、分钱,负责和上家联系,有时熊健也在负责记账、收钱。曾德芳等人开设的是网上百家乐,就是打龙虎。赌场在菲律宾,由上家提供菲律宾赌场的网址、账号、密码、五万元筹码(最先一直都是三万元的筹码)和报线员。他们这边提供一个报线员。先是登陆一个叫“某某集团”的网站,进入北京会,用户名和密码是12345,然后点开视频直播,画面先是一个服务员,他面前有一张牌桌,桌子上分别有龙、虎字样,这个服务员分别在龙、虎二字上各扣发一张扑克牌,然后给两分钟时间让赌客下注。他们赌场里的茶几上也有龙、虎二字,房间里的赌客就分别在这两个字上押注。他们赌场里有一个报线员,记住每位赌客下注金额,每注最低一百元,三万元封顶。同时将押注的总额打电话上报给上家。两分钟后,视频直播里的服务员就翻开龙虎两字上的扑克牌,扑克牌里A最小,K最大,大小顺序是黑红梅方。如果龙字上的扑克牌牌面大,则押龙字的人就赢,赔率是1比1,如果龙字上的扑克牌牌面小,则押虎字的人就赢,如果龙虎二字上的扑克牌花色点数一样,则庄家通吃,报线员就会收走输家的钱,同时将钱赔付给赢家。刚开始是景兴旺当报线员,他入股后,曾德芳不记得是谁来报线了。后来有一个姓梁的男子,以及刘某和王某某做报线员。他们赌场的盈利来源,首先是对于赌场赢家的钱,报线员按照5%的比例抽水;其次是对于赌场输家的钱,上家按1.8%返还给他们赌场。他们跟菲律宾赌场没有联系,是曾德芳联系一个叫小李的女的,由小李提供给他们网址、账户信息,然后菲律宾赌场那边打他们的电话联系下注情况。曾德芳没有见过小李,不知道她的名字,最早是林某某联系的。每个星期一,小李就会打电话或发短息给曾德芳,说他们还差多少赌资,并提供银行卡号给曾德芳,曾德芳就将钱转到小李提供的银行卡号上。曾德芳有三张银行卡用于给小李转账,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工行卡。如果他们后庄账上的钱是亏起的,小李就把返还的1.8%从他们的账号里面抵扣,如果他们账户上面是赢了的,小李就用转账的方式把1.8%的提成通过曾德芳的三张银行卡返还给他们。提成的钱是他们股东的,另外上家还将赌客赢的钱打到曾德芳的上述账户,由他们拿来还给客人。经曾德芳确认,上家通过曾德芳的上述三个银行账户共计打款3528530元。他们每个星期或十天、半月分一次帐,以前没有记账,只是最近才将分账记到账本上。每人每个星期能分一万元左右。分账是按入股的多少,平均分账。7、被告人王廷兰的供述,证实2014年1月,王廷兰和曾德芳、林某某等人一起在渝中区半岛利园开了家网上百家乐赌场,开始是做的庄闲,何时做的龙虎记不清了。做了一个月后赌场欠账多了,做不走了。林某某就提议再找几个人加进来做赔付,他们都同意了。后来有一天黄某某、廖某某、杨姐、何某某在他们赌场赌博。就给他们说了这个事,当时八个人都在。林某某让他们每人出一万元入股,但每人只算半股,他们都同意了。于是八个人就在一起做百家乐。黄某某、廖某某、杨姐、何某某他们四人只做了一段时间,就没做了,时间不长。2015年2月初因几个股东意见不合就散伙了。期间,王廷兰大概分得几万元,具体金额记不清楚了。2015年5月左右,王廷兰到曾德芳在渝中区半岛利园开设的赌场去赌博。曾德芳就叫她扔一万元到赌场里,算是参股,到时每个星期一分一次红,一次能分得一万元左右。于是王廷兰同意了,并拿了一万元钱入股到曾德芳开设的赌场里。赌场最早是曾德芳、何某某、熊健、肖某四个股东,后来肖某退出了,王廷兰是中途曾德芳喊她入股参与进赌场的。曾德芳负责管钱和分账,以及和上家小李联系,其他王廷兰不清楚。曾德芳给王廷兰分过两次,一次是6月15日分一万多元,扣除以前欠曾德芳的钱,实际分得七千元左右,第二次是6月22日,分得一万七千元,扣了一些钱,分得七千元左右。他们赌场的盈利来源,首先是对于赌场赢家的钱,报线员按照5%的比例抽水;其次是对于赌场输家的钱,上家按1.8%返还给他们赌场。另外,其供述的赌场的其他运营情况及赌博的内容与被告人曾德芳的供述一致。8、被告人景兴旺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21日,景兴旺打电话问王廷兰他们开设的赌场需不需要报线员,她同意后,景兴旺就去赌场做报线员。直到2014年8月份的时候,景兴旺拿了一万元入股参与他们在渝中区半岛利园某某房间内开设的网上百家乐赌场。当时的股东有林某某、王廷兰、曾德芳、景兴旺,后来又有几个人入股,具体有几个人景兴旺记不清楚了。景兴旺做报线员领了约有五万元工资,入股后,每半个月分一次帐,分了差不多有12次帐,是按股分的,景兴旺分了大约五万元钱。他们赌场的盈利来源,首先是对于赌场赢家的钱,报线员按照5%的比例抽水;其次是对于赌场输家的钱,上家按1.8%返还给他们赌场。他们赌场在名为“某某集团”赌博网站上的代理是一个叫小李的女的,网站赌场是将这1.8%返还给小李,小李再将钱汇到曾德芳的银行卡上。另外,其供述的赌场的其他运营情况及赌博的内容与被告人曾德芳等人的供述一致。9、被告人熊健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初,熊健和曾德芳、肖某、何某某四人一起商量,在渝中区中山二路信诚院开家网上百家乐赌场,每人投资一万元,各占一股。后来在4月又将赌场搬到了渝中区半岛利园,房子是熊健租的。到5月份左右,肖某觉得没有多少利润就退出了,王廷兰又拿出一万元入股到赌场,在案发前的上个星期,李某某投了五千元参股进入赌场。他占了0.5股,分钱时按4.5个人来分钱。赌场一直开到2015年6月24日晚上被警察抓获。刚开始是肖某记账、收钱、分钱,曾德芳负责与上家联系,何某某负责煮饭、买东西。其他人没有具体分工。肖某走后就由曾德芳来负责记账、收钱、分钱,负责和上家联系,有时熊健也在负责记账、收钱。这个赌场是曾德芳在菲律宾网上百家乐拿的一个账号,她要先在这个账号上面存上3-5万元钱,对方才能让她代理。他们这边的赌客在他们赌场下注完毕后,他们的接线员就给对方报一下他们这边龙下注好多,虎下注好多。每二分钟一局,双方确认不再改以后,对方就开牌。实际上菲律宾那边根据输赢扣的是账号里的钱,而他们这边收赌客的现金,账上的钱输完了以后,对方就会要求他们往账号里汇钱。赌客赢钱了,曾德芳的账上就会增加钱。如果曾德芳不说下钱,对方就会把钱一直留在她的账户上面,但账户上必须留有3-5万,多出来的就可以下走。曾德芳下钱的目的是赌客在他们赌场赢了钱,他们需要给出去现金。他们赌场的盈利来源,首先是对于赌场赢家的钱,报线员按照5%的比例抽水;其次是对于赌场输家的钱,上家按1.8%返还给他们赌场。跟菲律宾那边的赌场进行资金往来是曾德芳具体去办的,熊健没有参与这个事情,不知道双方的往来资金账户。他们赌场根据入股的情况平均分账,一般是一周,有的时候是十天或者半个月一次,大概每人每次能分到几千到一万元左右。另外,其供述的赌场的其他运营情况及赌博的内容与被告人曾德芳等人的供述一致。10、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初,被告人曾德芳喊刘某到她开设的赌场里当报线员,其做报线员直至案发。这个赌场是曾德芳在菲律宾网上百家乐拿的一个账号,她要先在这个账号上面存上3-5万元钱,对方才能让她代理。其工作时间是晚上8点到早上8点,没有休息,和另一个报线员王某某上对班。其工作的职责是每天在渝中区半岛利园等赌客来赌博,刘某用曾德芳的一部专门与上家联系的诺基亚黑色手机给对方报线。他们代理的菲律宾网上百家乐的玩法是龙虎(具体内容与曾德芳的供述一致)。他们在场子里收赌客的现金,赌客输的钱是曾德芳账上的钱,曾德芳账上的钱输完了以后,对方就要来拿钱(由对方叫马仔直接到场子里面来取或者曾德芳汇款给对方)。赌客赢钱了,曾德芳的账上就会增加钱。如果曾德芳不说下钱,对方就会把钱一直留在她的账户上面,但账户上必须留有3-5万,多出来的就可以下走。曾德芳下钱的目的是赌客在他们赌场赢了钱,他们是给出去现金。为了资金的流动,她要把钱下回来(方式也是对方叫马仔直接到场子里面来给钱或者对方汇款给曾德芳)。这个赌场的盈利方式就是赌客下注赢钱就提成5%,赌客输钱了,上家就给赌场返还大约2%,这就是他们赌场盈利的来源。1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曾在渝中区半岛利园被告人曾德芳开设的网上百家乐耍,里面一个股东熊健喊其到赌场上班。王某某从2015年5月29日到赌场里当报线员直至案发。其证实的工作内容与赌场其他情况与证人刘某的证言一致。12、证人刘某甲、肖某甲、周某某、郝某、向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书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刘某甲、肖某甲、周某某、郝某、向某某、刘某甲于2015年6月24日,在本市渝中区半岛利园某某房间参与网上百家乐赌博活动,玩法是龙虎(具体内容与被告人曾德芳的供述一致),赌场的老板有曾德芳、王廷兰、熊健等人。当日上述六名证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于次日因参与赌博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13、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曾德芳、王廷兰辨认出何某某、林某某、廖某某、李某某、肖某、黄某某等人就是与其一同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博龙虎的嫌疑人;被告人熊健辨认出何某某、肖某、李某某就是与其一同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博龙虎的嫌疑人。被告人曾德芳、熊健、王廷兰指认本市渝中区半岛利园即为上述赌场的现场。14、电子证据勘验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的台式兼容机一台进行电子证据勘验,提出了IE上网记录共计4条,经过比对筛选出网址指向一个叫“某某集团”的赌博网站,通过勘验,按照被告人曾德芳供述的路径,进入“百家乐”赌博桌面。15、书证无犯罪证明,证实经公安机关系统查询,被告人曾德芳、王廷兰、熊健、景兴旺无刑事前科。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曾德芳、王廷兰、熊健、景兴旺的上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德芳先后伙同被告人王廷兰、景兴旺、熊健等人利用掌握的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抽头渔利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四名被告人涉案赌资数额分别达655550元至3528530元之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均系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德芳、王廷兰、景兴旺、熊健不仅从赌客的赌资中抽头渔利而且通过上家接受赌博网站所赢赌资的利润分成,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对辩护人提出的系聚众赌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四名被告人共同在开设的赌场入股、在各自入股期间按入股比例多次分得抽头渔利及赌博网站返利的赃款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均不应认定为初犯、从犯,对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景兴旺明知曾德芳等人开设赌场的经营情况而积极参与成为赌场报线员,系共犯,应与其他股东对其做报线员期间赌场涉案赌资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曾德芳向上家交付的赌资数额未得到核实,本案认定的涉案赌资数额为上家返还的赌资,即为四被告人全部涉案赌资的部分数额,已是按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予以认定,同时考虑被告人王廷兰、景兴旺、熊健参与的情况,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曾德芳、王廷兰、景兴旺、熊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德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二、被告人王廷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三、被告人景兴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四、被告人熊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五、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现金28600元及银行卡三张,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坤霖人民陪审员  侯世春人民陪审员  谭 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霜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