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4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廖秉亮、甘荣江等与林平茂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秉亮,甘荣江,林平茂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4民初27号原告廖秉亮。原告甘荣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海城,马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廖丹丹,马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林平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秉亮、甘荣江与被告林平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以与被告林平茂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秉亮、甘荣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秉亮、甘荣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廖秉亮、甘荣江负担。审判员 曾海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俞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