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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4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廖秉亮、甘荣江等与林平茂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秉亮,甘荣江,林平茂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4民初27号原告廖秉亮。原告甘荣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海城,马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廖丹丹,马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林平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秉亮、甘荣江与被告林平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以与被告林平茂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秉亮、甘荣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秉亮、甘荣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廖秉亮、甘荣江负担。审判员  曾海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俞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