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少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03行初2号起诉人王少江,本院于2016年1月7日收到起诉人王少江起诉被起诉人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的行政诉讼状,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督察法定职责违法;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王少江起诉的督察行为是公安机关内部的监察行为,其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少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铮审判员 张莹审判员 张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杨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受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