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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冯跃与天津市丰隆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跃,天津市丰隆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548号申请执行人冯跃。被执行人天津市丰隆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二纬路6号D1座301-3室。法定代表人展恒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冯跃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丰隆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5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亚楠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254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宇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静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