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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江阴市美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五云桥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美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五云桥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1786号原告江阴市美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855696-9,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东村庄家巷。法定代表人李芳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琳、董丽琴,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五云桥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41号。法定代表人伍敏,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美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五云桥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美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江阴市美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美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江阴市美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阴市美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