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8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陈志云与林志强、杨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云,林志强,杨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8500号原告陈志云,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刘大卫,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志强,男,199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告杨春梅,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金哲君,上海市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云诉被告林志强、杨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志云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志云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20元,由原告陈志云负担。审判员 顾秀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