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212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皮县。被告刘某,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