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圣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王圣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126号原告: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新甫路*号。被告:王圣翠。原告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圣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涉诉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玉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