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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苏琴与仙居县威瑞德汽车零部件厂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苏琴,仙居县威瑞德汽车零部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财保8号申请人:张苏琴。被申请人:仙居县威瑞德汽车零部件厂(普通合伙),住所地仙居县下各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顾米权,厂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苏琴与被申请人仙居县威瑞德汽车零部件厂(普通合伙)为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苏琴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仙居县威瑞德汽车零部件厂(普通合伙)在中国工商银行仙居县支行内的账户1281(保全标的为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苏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仙居县威瑞德汽车零部件厂(普通合伙)在中国工商银行仙居县支行内的账户1281予以冻结(保全总额以20万元为限)。二、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实际冻结之日起计算;在冻结期间,上述被冻结财产不得转移、转让或抵押等。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承担,如提起诉讼,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卓春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葛梦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