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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商辖终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淮安景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城青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德明,赵鲁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商辖终字第00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大庆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起翔,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园林路2号。负责人卢长生,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庆红、单保林,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淮安景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1号B座703室。法定代表人张小青,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盐城青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经亭湖经济开发区富康路96号。法定代表人周德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环城东路2013号1幢201-401室。法定代表人叶立群,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周德明,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盐城青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赵鲁平。上诉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淮安景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城青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德明、赵鲁平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淮开商初字第2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撤回对两上诉人的起诉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月娥代理审判员  王 纯代理审判员  邹艳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嵇洋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