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6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225号原告方某,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陈某,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姚 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逸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