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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6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225号原告方某,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陈某,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姚 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逸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