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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商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与刘丹、崔靓靓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刘丹、崔靓靓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商初字第696号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被告:刘丹、崔靓靓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刘丹、崔靓靓名下所有的XXXX项下的全部房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更名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敬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