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一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69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何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起诉不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玉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