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一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69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何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起诉不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玉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