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域兴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涛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域兴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涛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深圳市世域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55868070-3。法定代表人汪剑。委托代理人钟宇锋,男,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系原告处市场部经理。被告东莞市涛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陈忠义。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足额补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世域兴电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2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人民币7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世域兴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龚宇辉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人民陪审员 马俊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淑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