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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璇与深圳市德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袁德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璇,袁德勤,深圳市德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23号申请人张璇,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袁德勤,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深圳市德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健民路7号南岭创新产业园E栋四楼C区,组织机构代码:59775535-X。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璇诉被申请人袁德勤、深圳市德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张璇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称二被申请人向其借款30万元,月息3分。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袁德勤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开县XXXXXXXXX房屋(产权证号:301字第XXXX**号)一套,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袁德勤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开县XXXXXXXXX房屋(产权证号:301字第XXXX**号)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永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子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