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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宏军与广水市泰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军,广水市泰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16号原告李宏军,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13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汪建平,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系特别授权。被告广水市泰康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办事处十里街。法定代表人:张国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074087997N。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军诉被告广水市泰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军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水市泰康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宏军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军撤回对被告广水市泰康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715元,减半收取25357.5元,共计25357.5元,由原告李宏军负担。审 判 长  冉桂华审 判 员  出智周人民陪审员  成 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友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