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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申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彩霞与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彩霞,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第九条第一款;《信访条例(2005年)》: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申字第003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彩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民和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吴铁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政,该局党组成员。委托代理人过立峰,该局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王彩霞因诉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以下简称北塘公安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行终字第000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王彩霞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没有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北塘公安分局没有本人违法的实质性证据;被申请人对本案所为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行为没有管辖权,因此请求本院撤销本案一审、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该法第七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机关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申请人王彩霞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显示其户籍所在地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根据被申请人北塘公安分局出具的无锡公安机关分别于2010年3月10日、3月12日对申请人王彩霞的询问笔录,对叶俊杰、朱新春的询问笔录以及北京警方对王彩霞作出的(2010)第45890号《训诫书》等在卷证据可以证实:2010年3月4日,申请人王彩霞因医疗纠纷在其信访事项已被信访部门终结处理的情况下再次在两会期间进京上访,于2010年3月10日至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被当地警方查获并予以训诫。《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北京天安门地区是众所周知的重要公共场所,有严格的治安保卫和管理措施,任何人必须遵守,不容违法侵犯。该地区非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王彩霞曾因多次进京非法上访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在六个月内曾被处以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仍然在两会期间再次进京非法上访,其行为已扰乱社会秩序且情节较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北塘公安分局于2010年3月12日依法对其进行受案调查,依法向其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询问其是否陈述、申辩,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王彩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王彩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彩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建新代理审判员  陆 媛代理审判员  丁 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谌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