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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继中与被告杨五力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中,杨五力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杨继中,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杨五力,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中与被告杨五力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继中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继中自愿撤回起诉,属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继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山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