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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崔维尧与梁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维尧,梁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财保12号申请人崔维尧,男,199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梁戈,住址: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崔维尧与被申请人梁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梁戈所有鲁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在二O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申请人30日内向法院起诉,该查封期限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申请人应在该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该案所在庭室递交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该保全措施将自行解除。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0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