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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二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健武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民二初字第442号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勇辉。委托代理人蔡波,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达高。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诉称益阳农商银行)与被告黄健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赞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益阳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李达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健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益阳农商银行诉称:2015年6月10日,黄云梯向原告的大码头支行借款40万元,期限为12个月,以被告黄健武自有房产作抵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于2015年1月26日到期。但由于各被告既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也没有履行担保义务。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健武对该笔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黄健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黄云梯向原告益阳农商银行借款40万元用于购建材,借款期限为36个月,双方约定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75%,单笔贷款期限内执行固定利率,2014年约定固定月利率8.75%;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20%,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20%,并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该合同为一次签订借款期限三年,但每年需将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后再将款项借出。同日,被告黄健武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确定以被告黄健武所有的座落于益阳市赫山区赫山办事处毛家塘村、权证号为00095427、户室102、202的房屋两套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向黄云梯发放贷款40万元,黄云梯向原告支付了至2015年8月贷款利息6000元,余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申请书、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屋抵押他向权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款人黄云梯未能按期履行偿还借款利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解除借款合同。在解除合同后,黄云梯理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原告起诉要求抵押担保人黄健武承担担保责任,代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黄健武以其所有房产做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合法有效。黄云梯逾期还款,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黄健武抵押的房产,依法对该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健武以其所有的座落于益阳市赫山区赫山办事处毛家塘村、权证号为00095427、户室102、202的房屋两套,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自2015年8月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黄健武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谭赞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世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