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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钟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区法刑初字第70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2015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5)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2月25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春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钟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其承包的位于玉州区仁东镇石地村大步岭的速生桉树,并雇请司机何某驾驶桂09-XXX**农用后驱车把所砍伐的速生桉原木运到玉林市展兴木业有限公司里的木材加工厂销售。次日16时许,何某驾驶上述车辆途经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的玉林市丰强电子厂门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截获;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桉树原木9.05吨。经鉴定,被告人钟某滥伐林木范围面积0.20公顷,滥伐尾叶桉蓄积17.8立方米,出材14.1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何某、腾某甲、李某、腾某乙、腾某丙证言,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出具的《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石地村大步岭被砍伐林木调查技术(鉴定)调查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审理期间,被告人钟某交纳罚金一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滥伐林木罪成立。被告人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钟某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钟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余款二千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吕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