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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重庆华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蒋国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蒋国帅,重庆汇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星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六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远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983号原告重庆华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埝山苑15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5907-5。法定代表人蒋治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苓,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丽娜,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国帅,汉族,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第三人重庆汇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华创大厦19-18。法定代表人陈季渝。第三人重庆星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星都花园星都大厦五楼,组织机构代码62190132-X。法定代表人刘启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亮华,重庆渝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六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星都花园星都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王洪珊。委托代理人王亮华,重庆渝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远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212号。法定代表人漆明远。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国帅、第三人重庆汇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星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六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远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255元,本院减半收取24128元,由原告重庆华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明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