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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金全与韦绍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全,韦绍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全,证件号码452501195312236832。被执行人韦绍文,证件号码452501196311124112。王金全与韦绍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绍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金全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韦绍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劳动报酬65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绍文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询银行无存款、查询车管所无车辆登记、查询土地部门无土地登记、查询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绍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金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绍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金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志金代理审判员  陆海锋代理审判员  罗世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新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