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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闫建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建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台支公司,张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797号原告闫建忠,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五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台支公司。住所地:五台县向前街。法定代表人郑全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军,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五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建忠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台支公司、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闫建忠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闫建忠负担。审判长  白云瑞审判员  赵宝生审判员  李少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续慧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