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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郑志刚诉被告河南信宇石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杜振宇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刚,河南信宇石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杜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63号原告郑志刚。委托代理人魏司员,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信宇石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杜振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杜振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刚诉被告河南信宇石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杜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志刚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迎春审 判 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