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郑志刚诉被告河南信宇石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杜振宇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刚,河南信宇石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杜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63号原告郑志刚。委托代理人魏司员,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信宇石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杜振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杜振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刚诉被告河南信宇石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杜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志刚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迎春审 判 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