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凤翔县田家庄镇人民政府与王旭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翔县田家庄镇人民政府,王旭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2民初198号原告:凤翔县田家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凤翔县田家庄镇田南村法定代表人:张伟,任镇长。委托代理人:魏一凡,任副镇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旭辉,男,4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凤翔县田家庄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王旭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凤翔县田家庄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凤翔县田家庄镇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刘伟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伟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