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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商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吴长盛与陈梓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盛,陈梓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龙商初字第1230号原告:吴长盛。被告:陈梓楠。原告吴长盛与被告陈梓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2年9月25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庭审中,原告吴长盛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12月24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原告吴长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梓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9月25日,被告陈梓楠以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吴长盛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上述事实有原告吴长盛提交的借条及其当庭陈述为证。借款后,被告陈梓楠怠于返还借款,遂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梓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长盛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陈梓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柴先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程元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