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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民初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景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天武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景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天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第33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景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永国,职务,经理。被告:张天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景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天武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景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少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